空气炸锅进口程序

空气炸锅是近年来越来越受欢迎的一种新型厨房电器。它具有比传统油炸方法更节省油、烹饪时间更快、清洁更容易等优点。这些优点导致了越南对空气炸锅的需求不断增长。

空气炸锅的进口法律法规

  • 科学技术部第3810号决定,2017年12月8日发布
  • 科学技术部第21/2009/TT-BKHCN 通告,2009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QCVN 4:2009/BKHCN,自2010年6月1日起生效
  • 科学技术部第07/2017/TT-BKHCN 通告,2017年6月16日发布
  • 技术贸易局-海关局公文2421/TĐC-HCHQ,2017年6月16日发布,关于指导实施通达07-2017-BKHCN

根据上述规定,空气炸锅不属于禁止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因此,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常进行该商品的进口手续。但是,空气炸锅是科学技术部的专业管理产品。因此,进口空气炸锅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规定:

  • 产品必须按照越南法律法规进行标签。
  • 产品必须在进口前注册质量检验。
  • 产品必须具有合格证书。

空气炸锅的HS代码和进口关税率

空气炸锅的HS代码

  • 8516 – 电快速或蓄热式热水器和浸入式加热器;电空间加热器具和土壤加热器具;电热美发器具(例如,吹风机、卷发器、卷发棒加热器)和手烘干机;电熨斗;其他家用电热器具;除45项所列以外的电加热电阻器
  • 851660 – 其他烤箱;烹饪器、灶台、煮沸圈、烤架和烤架:
  • 85166090 – – 其他

空气炸锅进口税率

  • 普通进口关税率:30%
  • 优惠进口关税率:20%
  • 增值税:8%
  • 中国产空气炸锅(C/O form E)进口关税:0%
  • 韩国产空气炸锅(C/O form AK)进口关税:0%
  • 东南亚国家产空气炸锅进口关税:0%

口程序

1:注册检验

企业需在标准、计量、质检局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注册。

所需文件:

  • 质量检验注册表
  • 销售合同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提单
  • 原产地证明书(C/O)

2:理海关申

企业传输电子海关申报单并准备以下文件:

  • 质量检验注册表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提单
  • 原产地证明书(C/O)
  • 其他相关文件

货物到达后,办理通关手续并将货物运至仓库。

3:行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的测试和取得在科学技术部指定的检测中心进行。

注意: 在货物进口报关后15日内,企业需完成所有文件,将设备的质量检验结果返还至注册质量检验的地点。

4:志和

质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标准后,企业进行贴合规格标志和辅助标志,即可将产品流通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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