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素灯的政策和HS代码

卤素灯的政策和HS代码 根据:

– 2015 年 1 月 30 日第 14/2015/TT-BTC 号通告 – 越南进出口商品清单与2015年7月1日第103/2015/TT-BTC号通告一起颁布

– 官方信函编号:1786/TCHQ-GSQL,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 – 2011 年 9 月 12 日第 51/2011/QD-TTg 号决定

– 工贸部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第 36/2016/TT-BTC 号通告,指导对一些项目实施能源标签。 卤素灯产品 – 对于灯,参见品目 85.39“灯丝或放电灯,包括密封泛光灯和紫外线或红外线灯; 弧光灯。” ——对于电灯和灯具,参见品目 94.05“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和灯具,包括探照灯和探照灯及其零件; 具有永久固定光源的照明标志、照明铭牌等,以及其他地方未指定或包括的部分。” 测试和标签程序

1.白炽灯能效测试(第一阶段): 工贸部通告36/2016/TT-BTC第4条对包括白炽灯在内的部分车辆和设备进行能效检测的指导如下: – 测试白炽灯能源标签的组织包括:

– 国内检测机构(独立检测机构或厂商检测实验室);

– 外国测试机构(独立测试机构或制造商的测试实验室)。

– 测试白炽灯能源标签的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境内检测机构是指符合开展合格评定服务业务条件的检测机构;

– 外国测试机构是指根据ISO/IEC 17025标准(或同等标准)由已签署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ILAC或APLAC)认可的测试机构。

– 白炽灯能效测试和评价的依据是TCVN或工贸部的相关规定。 ——典型样品检测:企业自行对白炽灯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和方法按相应标准或工贸部规定送交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结果。 ——测试结果是同型号、同规格、同产地、同生产厂家的白炽灯能量标识的依据。 检测结果无限期有效,除非国家主管机关发现检测结果有误或检测机构有误或违规。

2 白炽灯能源标签注册(第二阶段): – 36/2016/TT-BCT 通告第 5 条第 1 款指南:在将白炽灯装置和设备投放市场之前,进口此类装置和设备的制造企业必须制作 01 套卷宗。能源标签注册卷宗和将其发送给工业和贸易部。 – 白炽灯能量标识申请文件包括(具体在第 36/2016/TT-BCT 通告第 5 条第 2 款中有具体指导): ——用能白炽灯能源标识声明,明确说明企业已按规定进行比对或确认标识登记。 ——产品型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 – 国外检测实验室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对于白炽灯能源标识检测由国外检测机构进行的情况); – 预期的白炽灯能源标签样本。 – 注:申请白炽灯能源标签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在工贸部网站或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工贸部提交资料。 如果档案和文件是外文,则必须将其翻译成越南语并经过公证。

3.实施白炽灯能源标签(第三阶段): – 企业向工贸部提交白炽灯能源标识注册申请后,可根据注册产品的能源标识公告中的信息自行标识能源。 企业必须对能源标识公告中公布的信息和能源标签上显示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 白炽灯能源标签根据工贸部的规定统一使用,能源标签的形式和规格根据法律规定。 能源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 完整或缩写的制造商/进口商名称; – 代码; – 能源消耗信息; – 适用的标准或法规。 – 企业有权选择适合使用电子能源标签的白炽灯电子能源标签或使用其他能源标签实施能源标签。 – 能源标签可以根据标签的比例调整大小以增加或减少以匹配白炽灯,但不得混淆、模糊或影响产品标签上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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